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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章、人性之三

小说:经伦论修订本作者:山高知寒戈云字数:2074更新时间 : 2021-06-01 05:56:00
第八十七章、人性之三

一、“绝对物质”与“绝对精神”皆不存在

我们批判了黑格尓哲学“绝对精神”的谬误,回过头来我们也应该看到“绝对物质”的谬误,理学将的“格物致知”推到“绝对物质”的悬崖,这与黑格尓将精神推到“绝对精神”的悬崖一样,是忽略物质和精神合二为一才是世界的本源这一概念。

黑格尓哲学中的“绝对精神”否定了哲学两大基本要素中“物质”的存在,而理学的“格物致知”将物质推到“绝对物质”的极端,自始至终都否定“精神”的存在。

因此,无论是黑格尓哲学中的“绝对精神”还是朱熹理学“格物致知”都是谬误的,缺失世界本原的基本条件,因此存在谬误,这也是黑格尓哲学自产生以来争议不断的原因,也是朱熹理学被近现代人诟病的原因。

朱熹理学的“格物致知”表现在人在无“精神”支撑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达成做人的责任,更无法体现做人的尊严,而人格的意义就在于人能够有尊严地活着。人性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人不但有独立的人格,还有精神和尊严!

朱熹理学的“格物致知”将古代封建王朝推上了极端,悬壁筑楼,将人性泯没于道德标准之中,将人格差异化的奴役于王权高贵之下,泯灭人性,压制自我,置精神和尊严于道德标准之下,以人治代替法治,造成文明不能前进,只有在起义的颠覆下一次又一次地重复着封建道德的轮回,最终被西方哲学所取代,成为已死的学问。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说:“中国的历史从本质上看是没有历史的,它只是君主覆灭的一再重复而已。任何进步都不可能从中产生。”

同样道理,黑格尓哲学的“绝对精神”将资本主义的西方列国推上精神世界的悬崖,高空筑楼,将理性的物质基础完全抛弃,置资本主义的精神家园处于悬空状态,践踏物质基础的必需性,掏空心灵空间,吹嘘精神,膨胀意志,最终也会是必死之学问。

原因是狼性的挑战精神不可持续,只能在偶然的瞬间激发出有限的能量,但是,激情过后,能量必然出现有限消失的状态,在能量消失之后,“绝对精神”也就不复存在了,消失无踪的精神支柱势必如打败的斗鸡,精神萎靡不振,在这样状态下本身就松散的资本社会结构也会在一瞬间大厦倾覆,土崩瓦解。

恩斯特·马赫认为无论物质条件还是精神理念皆是时空要素的综合指数,也叫中性要素复合体,他的思想与孔子天人合一思想和中庸思想不谋而合。实验表明氮原子以每秒三百亿次的频率来回穿过氢原子的三角形,把它的偶极矩中性化了。说明马赫的理论与孔子的中庸思想是正确的。细小的物质在极核状态下并不违背自然规律,仍然保持物理的性质发生变化,同样道理,无论是物质世界还是精神领域都不存在绝对的绝对空间。绝对的绝对空间(绝对物质)或绝对的绝对时间(绝对精神),而只存在广义的相对学说之中。

也就是说世界不存在绝对的绝对狭义相对理论,只存在广义的广义相对理论,因为在绝对的绝对狭义状态下人类是无法生存的,在绝对的绝对狭义相对状态下原子是极度扩张的,在这种状态下不但人类无法生存,世界上一切生命都会废止的。因此不要把绝对精神或绝对物质看成是健康产品,在绝对精神或绝对物质的状态下人是极度恐怖的,是被奴役的,没有自我,没有尊严,没有生命价值意义。

也就是说,在极端资本主义社会和极端封建主义社会人性是缺位产品,病态产品,无法拥有正常的人格。因此,“绝对物质”的极端社会与“绝对精神”的极端社会都是必死的社会,只有物质和精神并存的社会才是健全的社会。

二、道德与法律的责任关系

我在本书中多次强调道德与法律的责任关系。道德是教条,是自然规律,存在于理性思维的空间之中,道德是规范而不是责任,道德没有约束作用,道德是万物的标准,针对的是世界上的所有事物。而法律只存在于人性标准之中,法是惩戒措施,法有责任义务,法有约束力,法律是人事行为准则,只针对人事产生效力。

因此,道德标准可以衡量世界上的所有理性的事物,而法律只针对人事行为产生惩戒效力。法律是责任,道德只是标准。法律必须遵守,道德只是要求,可以不遵守。

由于受朱熹理学思想的影响,老是把道德当武器到处使用,其实法律才是武器,是规矩、是方圆、是游戏规则、是惩戒手段。道德是圆的,只是宣教,没有约束作用,没有约束作用的行为规范,没有效力,只有能够有效控制或抑制犯罪的惩戒措施才可以让人记在心上,挂在墙上,处处体现法的精神。

道德是圆的是理性的,归于物质世界的秩序规范。而法是精神和物质的,是方圆,是规矩,归于人性世界的精神力量和理性执行力,起着精神顺导和人事约束作用,是打击犯罪,惩戒违规的精神上和行动上的主张和措施。所以道德只存在于人性的“格物”面上,起着引导和谐,共处平等的作用,具有柔性似水的物理作用,存在于物质主导精神的层面。而在法律中不但有狼性面上的凶狠和冷酷,还有柔性面的和谐和承受,更有中性面的妥协精神和团结意志,起着和谐、公平、公正、团结、组织、挑战、参与、斗争、打击和实施平强扶弱的作用,存在于精神和物质合二为一的概念、形式和范畴之中。“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弘扬正气、匡扶正义”,最终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维护民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安全,只指对全民中的少数违法违规者采取强制手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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