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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章、权与法

小说:经伦论修订本作者:山高知寒戈云字数:1823更新时间 : 2021-05-07 10:17:00
第六十九章、权与法

权来自“那个具备孕育能力的女人”,是她用引诱力引发“阳”发动对“阴”的攻击,是她用控制力操控“阴”承受来自“阳”的攻击,产生阴阳互生、阴阳互斥、阴阳互合的三种运动规律,形成阴体孕育状态的太极。所以从自然进程上讲权是一,一生二,“二是太极,二是神”,这样的逻辑是符合自然法则的。因此说权是一和二,也是神,是合乎自然进程的。

那么权是“神”,权通神,来自天命使然。

权以神圣之力引诱和控制阴阳互生、互斥、互合产生阴体孕育之态的太极,太极经道生三,三生万物,而万物在必生法,因为没有秩序和规则的社会无法生存、发展和延续。这也是“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的道理。

法,法是“需”,需去泥而求正,是为法。法来自天上下雨,去泥而求干是为法取择善而从。

法来自权,是权对自然规律和人为规律的规制和总结,用以校正和规范自然行为和人事行为中超过规则、章程、制度等规制的行为措施和手段。

法去泥而择正,法在区分是非、匡扶正义。

法是三,是客位主体,来源于二、来源于神、来源于权。法是对权的顺序和维护。法体现权的意志,遵循权的规矩,践行权的制度,为权守业,为权维和,为权守安,打击和规制那些敢于逾越权制定的规矩和范围的违法乱法者。

归根结底法来源于权,来源于神,而在道后,是对规则、章程、制度等规制的规范。

权在道之前产生,法在道之后产生。权是一和二,是神,是神圣不可侵犯之力。而法是三,从属于权,是对权的维护和匡正。

因此上说,权是二元结构,权完美的体现了阴阳互生、互斥、互合的道理。权只在你我、敌我之间展开,是生、死斗争,是互利、互怼、互通之间的关系。权只讲你我、敌我之间的关系,要么合作,要么斗争,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关系。所以世人有成王败寇之说。

但是法不是二元结构,法独立于权而独立存在。法不拘泥于人情事非,不参与权利斗争,不顺应某一权力主张,而以独立体系而自我存在。归根结底法维系的是整个正义体系,意在“志在匡正,义在唯民,不维承命,扶疏天顺”之理。

法是三,是客观逻辑性思维的产物,独立于权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国破法不死,成王败寇法仍在。

法来源于道,是对道规的规范。在汉文化中,道是阴之道,阳无道,因为阳没有孕育之功,阳无法生育,阳有发动攻击受孕阴体之功,但阳没有受胎功能,受胎功能在阴。故有阴才有道,有道必有规矩,规矩就是德和法,而德和法是对阳攻击阴的规范。

因此道德和道法本意都是规范阳性攻击阴性性·行为的规则和秩序,而操控和引发这一切的是权,来自“那个具备孕育能力的女人”的神秘力量。故权通神。

所以西方人认为君王是“上帝的选民”和日本人以天皇为神道教总神官,将天皇敬奉为“神”还是顺应自然进程的。不像韩国因其不认为领袖是“神”的存在,而随意监禁首脑,并美其言曰“民主”。

由此可见,古代东西文化都倡导的“君权神授”说还是合乎自然进程的法则原理的。在群居动物中头领、首脑、王是不以意志为转移而自然产生的结果,产生“王”的目的是为了种群的生存和延续。

头领、首脑、王的产生是必然的,而头领、首脑、王之下参与管理的领导层也是必需的。王与参与管理者形成上层团体来管理和规范下层普众。这是大自然自然形成的普遍规律。这便是世界是由普遍性、必然性和必需性三者“反、正、合”呈逻辑性合同存在的道理。

有狼群必有狼王,有羊群必有头羊,狼王和头羊起着引导、指挥和控制本族群生存、发展、延续的使命,它们践行的是责任和担当,是生死斗争,是成王败寇的后果和结局。因此头领、首脑、王、领袖无论成败都应当受到充分尊重和敬畏,即使失败,虽败犹荣,这一点美国人做得最好。

法不择王权成败,只以独立之躯坚守自然行为和人事行的中规中矩。

因此权力践行二元论,但法律就践行三元论。权力是主观思维,法律是客观思维。

就权力与法律而言,权力是责任行为,反应在权力斗争之上,归二元论。因为权力是单行线,直来直往,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法律是义务行为,体现在服务人事之上,归于三观论。

权力是第一人和第二人,是头领、首脑、王、领袖,起着引导、指挥和控制本族群生存、发展、延续的使命,他们践行的是责任和担当。

而法是第三人,是王组织参与管理的中层,他们站在王与普众之间,呈三角状肩负着客观对待王的使命和普众诉求的职责,是平抑王与普众之间关系的群体,肩负着捍卫王的规矩和维护普众诉求的使命,起着“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在街上乞讨和偷一块面包”的使命。

但是,权只专注斗争、对怼和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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