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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章、《易》学(5)法家

小说:经伦论修订本作者:山高知寒戈云字数:2276更新时间 : 2021-05-02 07:54:00
第六十六章、《易》学(5)法家

由此可见,女性的人权应当得到正确的认识,并得到充分尊重,而非任由朱熹之流随意歪曲事实,打压和欺凌女性。真实的世界进程当如子老子所言“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为天下溪,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

天下有雄有雌,然而必须遵循阴承阳动之理,保持雄动雌守顺应自然进程的法则,这样天下才能以如山谷中的小溪,顺流而下,实现天下纳顺的局面。实现天下顺的局面,是自然进程顺序而行的结果,这是自然常规的秩序没有被歪曲破坏的结果。让男人知道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让女人坚守自己本位和传承职能,这样天下才能反复经历纯真、童真的吉祥纳顺状态,实现自然进程一次又一次的继承、发展、递进和超越。践行“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的盛德大业。

易学的“继善成性”便是对道家以雌守雄概念的最好诠释。由此可见所谓的“存天理,灭人欲”就是自人类文明产生以来最大的谎言。当谎言被无数人传播并代代相传时,谎言就会被认为是真理。朱熹理学便是如此传播谎言的,朱熹理学给中国人带来的伤害已经无法评估,不知今后需要用多少代人的努力去肃清,才能彻底清除朱熹理学的余毒。

《易》学成就了法家,但法家不成器,因斗不过儒家的“人治”而长期被中国古代的帝王之家所排斥。法家遵循天地论,认为天地有阴阳,阴阳有互斥,互斥有规律,规律成规制,规制生法度,法度当立竿见影,法度众生。

韩非是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与李斯受教于荀子,荀子是儒门在先秦时代继孔子、孟子之后的第三位圣人,有“后圣”之称谓。但是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却走了与儒家截然不同的道路,韩非的思想受管仲、商鞅、乐毅等政治家的影响较深。所以法家功于事利,对权术过于追求。

法家思想来源于政治,本身“法”就是治世之学。“法”是泥土去干了水分形成多边多角形态的块状物的形式概念。法不是理,理是太极,是圆的。理在道之前产生,而法是多棱体,在道之后产生。这里可以这样理解,“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三生出来的万物肯定是多样性的,万物不一,一不万物。从这里可以看到朱熹理学是如何歪曲老子的道学的,朱熹说:“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此天地,无人,无物,都无该载了,万一山河大地都陷了,毕竟理去只在这里。”这样朱熹便把老子的道生天地给偷换概念了,道生一便成了理生一了。这样道德论便成了道理论了。

朱熹理学横空出世之后,便是对法家的最大打击。从明朝朱元璋开始朱熹理学被全面应用到政治领域,在官员审判罪犯中得到充分应用,从此“世人多不言国法而言从横”了,“理”进入殿堂是“法”的悲剧,讲理而不讲法是上贤而不上法的开始。法无理大也是明朝是历史上杀戮功臣最多的朝代的原因。

理学的出现是法学的悲剧,讲理而不讲法是违逆自然进程的措施和政治手段,是对自然法和人为法的歪曲。在法律面前无理存在。本身法家、儒家、道家皆来源于《易》学,“因道全法,君子乐而大奸止”。他们都是从“道”开始讲规矩,讲方圆创建学术门派的。但是到朱熹这,朱熹改“道德”为“道理”开始不讲规矩,讲方圆了,并且将“理”混入权术,而权术是圆的,可大可小,可黑可白,而法是多边体,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上法而不上贤”,“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讲规制,讲原则,讲平等,不讲亲疏,不分贵贱。法是三角关系,法是站在第三者客位说事实的措施和手段。

但是理是“君子黄中通理”,理在中央,可四面八方通达。也就是说理无需讲原则,讲规则,讲法度,讲规矩,讲平等,理是流水,是顺遂,可以四通八达。《乐记》曰:“理者、分也。”理可分流,所以投资叫理财。”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理还是情爱的最高境界,情爽至极就是理。“理,条理也。”从顺,故理是顺着玉之纹理而治器。故理从顺才不讲原则,顺上意而克天下事,便是理之本意。故理入法堂便是对正义和公平的硬伤。

在宋代及宋代之前,法学一直得到皇家的尊崇,宋代及宋代之前法学基本上是古代中国帝制的政治意识。原因是法学主要来自政治家的思想和意图。先秦时期法家思想主要由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乐毅、剧辛等人启动和开拓,而这些人无一不是政治家或军事家,他们都是朝廷权臣,在践行政治思想和意图时主张以法治国。所以法家思想等同于政治正确的施政措施和施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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