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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章、《易》学(6)法家

小说:经伦论修订本作者:山高知寒戈云字数:2492更新时间 : 2021-05-03 12:34:00
第六十七章、《易》学(6)法家

韩非在《大体》中说:“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国家应该治乱依赖法术,是非依托赏罚,轻重依属权衡。不逆自然进程,不伤人情事故。他又说:“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守成理,因自然;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荣辱之责在乎己,而不在乎人。”治国不引用规制之外的标准作为制裁工具,也不舍弃规制之内的标准去制裁他人。法律不急于治理法外之地,却不能延缓推迟治理法内之地。每一个人的祸福都生乎于“道法”,而不在于好恶。荣辱之责在于己,而不在于人。

这里韩非提出了“道法”概念。道家和儒家提出了“道德”概念,朱熹提出了“道理”概念,但是无论是法家、道家、儒家还是朱熹都没有脱离“道”这个概念、形式和范畴。道字现代注释诸多,有说道意在道路、经过,也有说道是方法、规律、道义等含义,其实道仍是老子《道德经》的本意“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生天地万物。

“道”是生产万事万物的轨道或通道。“道德”的本意是万事万物使用或经过轨道或通道时的秩序和规则,“道理”的本意是万事万物使用或经过轨道或通道时的理由和顺序,而“道法”则是指万事万物使用或经过轨道或通道时的标准和法度。

“道”归根结底是自然进程和自然法则的必经环节,无道无天地,无道无男女,无道无情怀,无道无延续。即“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的以雌守雄继善成性的继承、发展、递进和超越之路。

君子以道全“德”,知道秩序和规则。君子以道全“理”,知道理由和顺序。君子以道全“法”,知道标准和法度。

大奸止在“道法”。这便是韩非法治天下的思想主张。但是韩非法治天下的思想主张仍没有摆脱“道法自然”之路,韩非的“道法”仍然是自然科学的主要部分,在探索和追寻实实在在的东西。

然而事实上“法”是哲学在探索和追寻的“无+”的东西,在探索和追寻看似无实则是有的东西。法存在人为捏造性,法循自然进程,但不唯自然进程。人为法便是人类依据人类行为规律制定的法律,其宗旨仍是大道“止奸”。

但是韩非法治天下的思想主张并没有脱离法产生于普通性(民众)和必然性(王权)之中的二元规律,而没有上升到“法”原本来源于“必要性”的社会进程的三元定律。

法不阿贵贱,也不唯王权,法不能唯权是从。但是由于古代中国的法家思想来源政治家,因此中国的法家就功于势利,依附权贵,唯权是从,为王权服务了。“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君主以权以势代替法律治理天下便是韩非对法治读解的误区。

法家在古代中国没有得到王权充分的接受就在于法家思想不完善,古代中国的法治观念来源于以上欺下,来源于上层建筑,来源于王权意志,是上下压制的二元结构,只有君臣、父子、夫妻关系,而非法治本该站在第三方客位“大道止奸”的逻辑性概念形式。

古代中国的法治观念是“孝子之事父也,非竞取父之家也;忠臣之事君也,非竞取君之国也”的概念,中心思想意在子孝不取父之家,臣忠不取君之国,当以“尽力守法,专心于事主者为忠臣”之事。法不在治而在忠,这便是古代中国的法家走歪路的原因。

“王者独行谓之王,是以三王不务离合而正,五霸不待从横而察,治内以裁外而已矣”,君王有独断专行的能力才称谓为王,所以夏、商、周三代开国君王都不致力于政治、外交的联纵方略就能匡正天下,春秋五霸不搞政治、外交的联纵方略就能明察天下,在治理好内政的基础上制定对外政策才是上善而为。

政治家用权施法意在戡乱止奸,平定天下。而法家的作为是制定合乎自然法则合乎人道的法律法规协助政治家治理天下,而非唯权是从。但是韩非的这段话说明韩非的法治思想已经背离了法治本意,过度功于势利,对权术过于追求了。法本身来源于“止奸”而非尽忠。“上法而不上贤”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法只是维系“子孝不取父之家,臣忠不取君之国”,那就大错特错了。这说明古代中国的法治观念没有找到一个正确的方向。

法不是平衡父子、君臣、夫妻二者之间关系的概念、形式和逻辑。法不是天平,法不一肩挑着原告和被告,法是多边体,法站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呈三角形式对立的对待原告和被告,在原告和被告之间达成“民主、法治和妥协”之三大目的,法不是公平和公正,权才是公平和公正。权是一二,而法是三,不能混淆。

权只在孕育力量,而法则生产万事万物。任何事物皆有法则,任何思维皆循规律。而法遵循的正是事物的法则和思维的循律,所以法律是对自然法则和人为循律的总结。

权、法、德同时存在于人类的意识形态。法与德是上下级关系,德来自自然进程,法是对自然进程的人为“止奸”;而权是必然性的存在,有人群聚集便有权力产生,这是自然进程的必然性,而法是普遍性和必然性向前发展中产生的必要性,法不针对全部权力阶层和全体民众,而只针对全部权力阶层和全体民众中少数违法违纪者“止奸”,打击他们破坏纲纪的恶行,修正他们顽梗悖逆不知顺序的顽疾。

然而,古代中国的法家始终也没有脱离《易》学原宗理念,在提出法治天下的思想之后,又提出反对儒家“人治”的思想和反对道家的“无为而治”的思想,最终形成法家“法,势,术”的不成熟的治国安邦理念。

法家思想的倾向性在某种程度上接近现代西方人的治国理念,但是中国的法家始终没有脱离阴之道,仍存在严重的母权意识,充其量是以法治国思想的雏形而已。因为中国的法家也来源于阴阳之道,是维护上层王权利益的工具。只以维护上层建筑为准绳,在增强上层建筑利益安全的政治思想基础上产生的法治观念,并不利于下层民众。

事实上法来源于自然进程的人为“止奸”,是对人事行为的拨乱反正,产生于普遍性和必然性对量变质变规律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法不阿贵,但必须遵循自然进程,人为制定立足于普遍性和必然性之间的法令法规,达成客观逻辑立场,才能造福全体民众,而非功于势利,对权术过度追求。

法家追求“法,势,术”的思想也是法家思想越走越狭义,路越走越窄的根源。因为权与法本身就不是一家,权是太极,是一二,是阴阳,迷离恍惚,混沌未分,权可大可小、可黑可白、可虚可实、可进可退、可善可恶、可敌可友,可战可和。而法是多棱体,法在阴之道后功在“止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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